Saturday, October 2, 2010

工程搁置须退头期

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认为,民事高庭裁决无法如期开工的发展商须退还10%首期前予还未签下买卖合约的2名商业单位买主,对不受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保护的商业及共管公寓购屋者是一项喜讯。

该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向《南洋商报》说,商店、厂房、共管公寓等商业单位是不受法律保护,若购买者面对发展商没有如期动工、买卖合约不公平等问题时,真的求助无门。

他说,这些业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发展商外,没有其他方法,而法庭程序却是耗时及耗金钱,而且未必取回所缴付的金钱,这对很多购买者而言是重大负担。

他也说,很多时候,基于商业单位没有受到法律保护,一些发展商聘请律师拟订的合约内容比较偏袒发展商,对购买者是不利的。

缴头期须拿收据

民事高庭周五裁决,武吉加里尔发展有限公司必须退还10%首期予购买加里尔绿色城市单位的两家公司,即LKL贸易有限公司及LKL财业发展有限公司。

陈钟灵提到,一般房屋单位,购屋者是在签署买卖合约时才缴付10%首期,可是在商业单位买卖,有些发展商收到购买者首期后迟迟没有与后者签署买卖合约,这是不良的作业方式。

他劝请商业单位购买者在缴付首期时,必须留意发展商发出收据的收款项目用途,同时也要了解买卖合约的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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